暂予监外执行是可以去外地的,但是监外执行的罪犯想要去外地执行或者长住,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才可以。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还要注意定期向实行社区矫正中心的司法所报告,到外地打工需要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不可以随意长时间在外地,司法所会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来给出相关答复。
监外执行可以去外地打工吗
监外执行可以去外地打工。
法律对此没禁止性的规定,但要应遵守法律的规定。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是将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从监禁改变为非监禁执行,这样就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将离开监狱的看押监管,回到社会上执行刑罚,而监禁与非监禁其实是有本质差异的。故而,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会、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对犯罪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是有一定条件的。一般来讲,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必须确实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情况,不具备这个前提条件就不可以考虑并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实践中也不是任何一名正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都可以申请或者被决定监外执行的,他还必须符合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
所谓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是指可以考虑适用监外执行的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只能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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