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成立时,双方有权利协商并解除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如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在合同成立时,双方有权利协商并解除合同。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法 院 变 更 权
法院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因法定原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民事裁判,依法作出重新审判的权力。
变更权是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变更权,可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行使变更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首先,变更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其次,行使变更权应当在法定程序中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最后,行使变更权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避免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之,法院变更权是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行使变更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变更权是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行使变更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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