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采用查帐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其应课税所得是通过将每一个应税会计年度内的总收入额,经过扣除非经常发生的支出如成本与费用及损失等项目之后所剩余的部分来确定的。
同时,这笔金额还需要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估算和缴纳。
在此过程中,个体经营的主体——自雇人士的薪酬虽然不能用以抵减相关成本与费用,但是他们仍能够从个人财务中扣除年度生活所需费用,这个额度被规定在每年42,000元人民币以内。
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采取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的个体工商户,他们应依照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课税所得以及应付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收入额×选定的应税所得率(这个比率是由税务机关来设定的,不同行业有各自的取值);同时,年应纳税额也等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而每个月份应缴纳的税款则将上述年应纳税额均摊到12个月,即为月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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