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赵某是一个农民,务农多年,看见衬里许多人进城务工收入不错,也觉得不错。于是在2006年初,和几个同乡一起到北京,在熟人的介绍下进入某建筑公司从事建筑工作。由于是熟人介绍,也没好意思问工资,就在工地上吃住,条件十分艰苦。但是公司一直也没有发工资,公司派人通知为防止工人乱花钱。到年底统一结算。到年底后,公司通知发放工资,给赵某按照每个月500元的标准,一共应当发放了6000,但是还扣除了一年的住宿费和餐费1000元,实际发放了5000元。赵某觉得工资有点少,但是也不知道如何和公司协商。
这是一个典型侵犯员工权益的案件,且不说不签定劳动合同以及年底统一发放工资这些侵权行为,在工资的数额上也是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因此,公司应当最少以640元为标准发放工资。而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以640为基数发放工资。赵某可以据此与公司协商,如果公司不同意,赵某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并可以要求25%的额外补偿。
所需证据
具体到本案,基于赵某需要证明的事实,结合上面的分析赵某需提供以下证据:
1.赵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由此可以证明赵某和公司之间存在的雇佣劳动关系,也是证明赵某工资数额的基本证据。
2.赵某的工资单,以证明工资数额少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3.从用关途径查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解读】
关于最低工资拨、标准的查询,我们可以在网上查询并打印,也可以通过有关部门的咨询电话查到。取证方略:劳动合同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时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所以该项证据可以很容易地取得。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证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存在是有一定难度的,劳动者在用人单奶所留下的一切有文字记录的材料,应该尽量保存。同时,也可请一起工作过的同事作为证人证明。工资单为企业发放工资的时候需要由职工签收的工资凭据.一般职工和企业各留存一份。因此,只需要将自己保存的工资单作为证据即可。有些企业采取的是直接将工资打人职工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工资,这样拿工资卡或者存折即可以作为工资发放的证明。但是如果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证明工资数额上公司就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所以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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