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多久?
所谓办案期限,是指处分决定机关自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分决定之日止所应遵守的期限。第四十四条规定处分决定机关的一般办案期限为6个月,即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分决定之日止,在限定的6个月时间之内,处分决定机关应当予以结案。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复杂程度、难易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案件在6个月内能够如期结案,有的案件可能因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在6个月内不能如期结案,需要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以确保办案质量。为此,第四十四条还规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最长不得超过l2个月”指的应是正常情况下最长的6个月期限加上延长的办案期限一共不得超过12个月,即延长的办案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一般来说,“案情复杂”,主要是指:
1、涉及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案件;
2、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
3、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
4、涉及金额巨大或者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其他特殊情形”,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
2、所办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3、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另外,处分决定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会出现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法违纪事实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期限就不能仍按原办案期限计算,而应当从发现新的违法违纪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二、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监察法》第32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是指案情复杂、重大,收集证据难度大,或者办案人员对如何定性、处理有重大分歧,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一般的调查案件,决不能以“特殊原因”为借口,拖延办案时限、不讲效率。正因为需要防止这种以“特殊原因”为借口而拖延办案时限的现象,《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延长办案时限的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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