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戴红兵24日介绍,2014年以来,广西各级法院依法打击制裁各类侵害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并公布了十大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整体犯罪中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39件,审结1165件,为促进创新发展、推动广西经济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426国际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广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4年广西十大知识产权典型审判案件,戴红兵在会上表示,2014年是广西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以来知识产权二审案件收、结案数最多的一年。在知识产权民事司法活动中,广西各级法院在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制裁各类侵害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通过加强调解工作,和谐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矛盾,推动知识产权的合法有序利用,促进了知识产权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努力,广西有62.02%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通过调解或经调解双方和解撤诉结案,调解结案自动履行率达100%,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了广西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
一、《中国瑶药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刘扬建、罗金裕等人将其合作作品《瑶药传统应用》许可给覃讯云、高志刚作为《中国瑶药学》一书的基础性资料使用,约定双方共同享有《中国瑶药学》专有使用权。《中国瑶药学》出版后仅列刘扬建为主审,刘扬建认为其对《中国瑶药学》应享有的署名权等著作权受到侵害。刘扬建去世后其家人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覃迅云等没有侵害刘扬建的著作权。二审法院认为刘扬建为《中国瑶药学》的作者之一,对《中国瑶药学》享有著作权,覃迅云、高志刚侵害了刘扬建的署名权,改判覃迅云、高志刚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点评:本案涉及到演绎作品与基础作品之间的关系和基础作品作者的权利保护,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生效判决体现了对专著形成的历史动态过程的尊重,注重对瑶药学发展做出贡献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
二、榜样商标侵权纠纷案
广西新榜样广告公司是榜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使用范围为广告等。该公司发现德保榜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置在户外的广告牌使用了包含榜样文字的商标及使用了榜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或榜样传媒的企业名称进行户外广告宣传,认为侵犯了其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认为,被控侵权商标明显突出以榜样文字作为商标主要组成部分及被告对企业名称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榜样注册商标专用权,改判被告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及赔偿经济损失。
点评:本案涉及如何认定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问题。被告省略其企业登记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为核心的简称来标称企业时,即使该字号在字体、大小或颜色等方面与其简化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没有不同,这种不规范简称的使用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三、卢某与某乳业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四、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与叶某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五、愤怒的小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芬兰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嘉和酒店商务有限公司、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场地内运营愤怒小鸟冒险主题公园时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公园内多处使用原告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案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点评:这是一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涉及的愤怒的小鸟系列商标及美术作品在世界范围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该案的成功审理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提示企业在经营中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降低侵权法律风险。
六、张建疗法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张建鱼鳞病研究院为张建疗法商标专用权人,原告以被告贾某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个人注册的网站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商标进行宣传为由,将贾某及作为诊所户主的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贾某未经许可,在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且足以导致混淆的标识,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丘某虽提供了经营场地但主观上不具备侵权故意不承担责任。
点评:该案判决对场地提供者是否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注意区分不同经营模式适用法律,丘某只是单纯的经营场所出租人,不同于超市与柜台承租人的经营模式,应当适用侵权帮助行为的有关规定,即必须以存在主观故意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该判决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七、微软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微软公司以被告广西某大型国企在其办公电脑上使用盗版软件,侵害其享有的MicrosoftOffice(微软办公)等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删除盗版软件,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购买正版软件,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点评:这是微软公司首次在广西提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纠纷案件,该案的处理,向社会公众传递了尊重知识产权、自觉抵制盗版的观念,对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八、SUPAQ(速派奇)商标侵权纠纷案
被告张某曾是常州速派奇公司的经销商,其未经许可私自委托他人生产印有SUPAQ(速派奇)商标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并大量销售,SUPAQ(速派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将张某及帮助张某销售的南宁某公司诉至法院。案经法院调解,被告南宁某公司、张某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400万元经济损失。
点评:速派奇电动自行车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该案是我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侵权赔偿金额较高的一个案例,对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有较强的警示作用。
九、完美产品商标网络侵权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发现被告蒙某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络商铺上以低于商场价五折的价格出售其所注册商标产品,原告从被告淘宝商铺购买上述产品后发现该商品包装粗糙且防伪标签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遂诉至法院。被告蒙某辩称该淘宝商铺非其注册,在该商铺注册时间其身份证已遗失。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费用15000元的和解协议。
点评:虽然淘宝公司对开办网络商铺进行实名认证制度,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审核认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发生纠纷难以认定实际侵权人。网购商品商标侵权诉讼在我区还比较少见,该案例对于研究网络侵权认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特别是参与网络商业行为者应提高网络交易风险意识,进一步完善网络商业管理,强化网络侵权防范手段。
十、下火乐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海生生制药厂是下火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广西欧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千叶下火王袋泡茶及冲剂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千叶下火王作为商品名称与原告的下火乐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未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点评:下火乐凉茶,在北海市以及广西区内均有较高的知名度,该案是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通过该院官方微博庭审直播的知识产权案件,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
去年房地产领域十大案例
合同上载明28层的楼房,交房时却突然“长高”5层,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赔偿?逾期不签合同,定金咋处理……昨日,市五中法院公布了“2009年度房地产领域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
楼房“长高”5层,购房者获赔【基本案情】2008年3月,陈-奇与一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合同上载明商品房总层数28层。去年接房时,陈-奇发现商品房突然“长高”为33层,遂诉至法院索赔。【判决】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擅自提高容积率,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给陈-奇4500元。案例二逾期不签合同,定金打“水漂”【基本案情】去年4月,陈*妮与一开发商签订《房产定购协议书》,并支付定金1万元。协议中约定,陈在当月27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定金不予退还。事后,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不公平条款为由,未在约定期限签订合同,并起诉开发商要求退还定金1万元。【判决】购房者单方要求修改合同条款被拒,致使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开发商有权依据《协议书》约定拒退定金,故1万定金不予退还。案例三《房地产认购书》原件丢失,开发商退还定金【基本案情】王*宇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地产认购书》,购买别墅一套,并支付定金10万元。事后,王*宇并未按约定日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因此拒退定金10万,王不服,起诉至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虽然均承认签订《房地产认购书》以及10万元定金的事实,但是双方均未提供所订立的《房地产认购书》原件,致对违约行为及责任无法确定,故判决开发商退还定金10万元。案例四天然气管道改变,消费者不能退房【基本案情】去年3月,李-飞前去接房时,发现开发商擅自改变了天然气管道的位置,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退房。【判决】天然气管道的改变并不构成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购房者不能据此解除合同,故驳回李-飞的诉讼请求。案例五购房者以房屋维修为由拒绝接房,开发商不付违约金【基本案情】购房者林*艺在接房时,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不接房。半年后,开发商才将维修后的房屋交付。为此,林*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半年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判决】原被告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接房及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故开发商不应承担因房屋维修而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案例六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购房者可拒绝接房【基本案情】接房时,购房者李*玖发现房屋生活阳台铁栏杆与公共露台铁栏杆相连,且有室外电线搭在该公共露台的铁栏杆转角处,故以房屋需要整改为由不予接房。开发商不理,李*玖诉至法院。【法官点评】本案中的讼争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房,开发商构成违约,应给付李*玖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例七交付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开发商要担责【基本案情】一开发商在房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将房屋交予购房者使用。事后,双方因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发生纠纷闹上法庭。【判决】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故判决开发商每日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五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例八登广告作出的承诺,开发商要兑现【基本案情】开发商在我市某报刊登售房广告,承诺“8月1日至31日,云雾阁B区购房业主享受免契税优惠”。广告刊登后两三个月,购房者张*南才知悉了广告内容。因认为自己是8月份新购房客户,张*南向开发商提出享受免契税优惠遭拒,遂诉至法院。【判决】开发商的广告,是向社会公开作出的承诺,开发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兑现其承诺,退还给张*南购房契税费。案例九房屋因质量问题需要修复,购房者可向开发商索赔【基本案情】购房者秦-远入住一商品房,后发现房屋内墙体出现纵向和斜向裂纹等问题,遂要求开发商整改修复。开发商不理,秦-远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房屋修复等费用。【判决】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房屋修复费以及修复期间产生的搬家费等费用。案例十擅自变更公房承租人,法院确认行为无效【基本案情】汪-海与汪-波系同胞兄弟。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两兄弟生母项-兰拥有的一套产权房被拆迁,拆迁单位按约安置给项-兰两套公房供其承租使用,并登记在项-兰名下。之后,这两套公房,一套由项-兰和汪-海居住使用,一套由汪-波及其妻居住使用。项-兰死后,经汪-波申请,拆迁单位将前述两套房屋的承租人全部更改为汪-波。汪-海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是其中一套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判决】根据《重庆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区(县)的,除另有规定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可优先承租房屋。因此,汪-波私自将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无效,汪-海享有对其中一套房屋的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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