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定作人有权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委托事项进行调整或更改,但必须遵循公平正义之原则,不得以恣意方式变更协议条款以致对承揽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倘若定作人事先并未跟承揽人达成任何针对调整内容的共识或预先约定,而单方面做出变更,无疑会给做工方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甚至是近期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定作人在理所当然地承受经济压力负有赔偿责任的同时,承包商根据先前既定计划完成的工作成果,有权得到应有的酬劳;
若涉及到承包商须自行承担所需原材料成本以及相应的仓储管理费用,亦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相应费用。
当新要求与原有任务存在较大差异时,如明显提高了原工作质量需求,增大了工程难度等,定作人应适时考虑提高承包费以表达对此种变动产生的额外费用的尊重和理解。
此外,如果定作人单方面改变其要求导致承包商误工,且原本协议期从原来可预见的时间起延迟,产生额外的经济损失将被认定为成就合同违约,因此,因此而引发的承包商间接经济损失将完全由定作人负责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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