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产抵押包含土地使用权吗
民法典规定,抵押房屋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有哪些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
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
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
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
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
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债务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
有债权人的原因;
有债务人的原因。
“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
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不履行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所以抵押房屋时,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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