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管理所,具体位置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科技北路一带。
联系方式:
0915-3519888。
2.安康市汉滨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具体地点在兴安西路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全文3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