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视为房屋的交付和使用。因此,人们常说交钥匙是交付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视为房屋的交付和使用。因此,人们常说“交钥匙”是交付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有友说,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交付使用”的理解不同,存在着诸多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认为“房屋交付使用”是“交钥匙”,而购房者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为了拿到房屋钥匙,更是为了申请已交付房屋的权属证明。
这就引发了很多争议,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黄奇帆说,所谓交房,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转让给购房者,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钥匙交给购房者。但房屋交付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只约定“交付使用”的时间,但对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在内的时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转让给买受人,即视为履行了“交付使用”的义务,即“交钥匙”。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就“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作出特别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且是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一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购房者“交钥匙”,还要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购房者,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全文6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