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经济赔偿的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则反映了被告人真诚的悔改和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意愿。如果能得到受害者的理解,扭转案件的局面将更加有利。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可以被视为法庭认罪的一种更好的态度,并酌情给予较轻的惩罚。至于这种“酌定从轻处罚”,对于被告来说是一个截然不同的世界,甚至是地狱和天堂的区别:
当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相对较轻时,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缓刑,获得相对的法律自由;构成交通事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三年以上的,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亡)、抢劫死亡的严重犯罪,仍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至五年,聚众斗殴、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如果赔偿是积极的、到位的,也有可能使本应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被判处较轻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以保全其生命;换言之,如果最初是无期徒刑,可以减为15年或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但是,如何与被害人协商并获得被害人的理解因案件和当事人而异,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循,这就要求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根据不同的案件灵活地采取相应的方法
然后,由于某种原因,一些案件的被告人在一审期间没有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进入了二审程序。在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他们是否一定会改变一审判决?答案是否定的。对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相应法律规定,地方法院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事实上,由于案件情况不同,很难在2009年5月做出统一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京高发[2009]226号)。《通知》第28条可视为一个相对明确的答复。内容如下:被告人在二审期间主动赔偿,一审刑事判决能否相应变更?答:被告在二审期间的积极赔偿反映了被告弥补损失和真诚悔改的心态。如果受害者得到理解,减轻惩罚将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但是,是否据此变更一审刑事判决,应当综合考虑赔偿数额、一审不履行赔偿的实际情况、被告人犯罪的危害性和悔改程度等因素,慎重考虑和判断,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的理解,以避免不当地将民事赔偿作为决定是否变更判决的唯一因素。(大成余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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