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尚未支付完毕的保险金款
1.若以其中某位当事人作为受益者,这类状况通常按照夫妻共同财富进行分割,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
2.若是两位当事人都被指定为受益者,同样会按照夫妻共同财富予以分割。
3.若受益者为当事人子女或是其他相关人士,那么此类保险金便属于子女或他人的个人财产,无法进行分割。在受益人为当事人子女的情形下,离婚时可以允许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力。
(二)尚未结束履行期限的保险利益
1.假设一方或者双方为投保人并且将自己、对方或者双方都列为受益者。在离婚时他们有权决定是否退保,退保所产生的现金价值,将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生成的比例进行分割。
此外,他们还可以选择由一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等待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保险金,然后将保险金按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缴纳的保险费用占总缴纳费用的比例,扣除共同财产部分之后,再进行最终的分割。
2.如果一方为投保人且将其亲属或对方亲属等列为受益者,这可以视作是对受益者的一种赠予行为。
然而,受益者对于这项权益仅具有期待权,并不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选择退保,则应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况进行分割。
3.如果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将子女列为受益者,此种情况可以参考前述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但是,应当确保父母一方享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即当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对方如提出继续缴纳保险费以保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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