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购房者毁约的定金不退。双方按约履行的,定金应抵作价款或退回;因特殊情况天然要素导致不能签定生意合同的、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以退回;售房者单方违约导致不能继续履行的,定金可以退回双倍。
房价上涨买卖出纠纷卖方诉撤销合同违约
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卖主以未收到买方定金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中院终审认为,买方已将定金交给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为确保双方利益,中介公司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保管定金。据此,一中院最终判令解除双方的居间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返还买方定金12万元,并由卖主给付买方违约金12万元。2006年9月初,张先生与李女士以及北京房源网站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居间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李女士所有的位于海淀区的楼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房源网站支付了房屋定金12万元。没想到李女士迟迟不履行合同,并在9月底向张先生和房源网站发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中保合同及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的通知》,称以上合同属无效合同,李女士未收到定金,要求解除合同。所以,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12万元,并由卖方支付违约金12万元。一中院认为,根据三方签订的《居间中保合同》,定金应由房源网站提存,张先生于合同订立当天未直接向李女士交付而是向房源网站交纳了定金12万元,符合合同约定。该合同中约定,定金由房源网站提存的意义在于,买卖双方任一方未按约定履行,都不能收回或收取该定金,房源网站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保管定金,以体现定金和中保方的担保作用。三方约定定金抵作房款,而《居间中保合同》约定的房源网站支付房款给李女士的条件尚未成就,房源网站在收到张先生交付的定金后未立即给付李女士是符合合同约定的。鉴于李女士单方面解除合同所持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女士应当支付张先生相当于房价款10%的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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