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非法拘禁案件事实是否成立须依据多重现实考量因素进行严谨分析,倘若经由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深入调查后确认其不具备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充分条件,应依法即时释放在押人员。
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认定需满足特定的构成要素,其中包括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等。
若公安机关或相关执法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并无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实证证据,则应及时解除对涉案当事人的强制性限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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