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当地的国土局投诉反映情况。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