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未能获取预售许可证之时,购买者不得支付定金。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预售房地产的销售方必须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从事该业务。若开发商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预售活动,则构成了违法行为,其与购买者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亦应被判定为无效合约。
然而,如开发商在案件诉诸法院之前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该预售合同可视为合法有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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