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纳税人携带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如下:
1、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总机构税务登记复印件;
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合并申报认定表》。
(二)审核
税务机关审核提出合并申报申请的企业是否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审核被合并申报企业是否存在于进行合并申报企业的分支机构名单中,检查其分支机构与总机构的核算方式,账务往来,账簿设立情况是否符合查账征收合并申报的要求。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三)生效取件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承诺的期限后,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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