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之效力确实乃基于各转让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而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约,自双方均签署完毕或者加盖印章以及按下手指印之日起即行生效,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的则属例外情况。
另外,所转让的效力仅限于合约中所约定的具体领域。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