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吃火锅,享受美味之余,如果一不小心被烫伤痛苦就不言而喻了。但最近网络上几则关于店员与顾客之间由于矛盾而向对方泼洒热汤的新闻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焦点。顾客向店员泼汤,顾客被店员泼汤,冲动背后存在时什么法律问题?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将与大家一起探讨。
案件回顾:
7月26日,在黑龙江佳木斯一火锅店内,一女顾客带着孩子到店内吃火锅,因为点饮料后没吸管,就自行拿取台面上别的饮料吸管。怀孕的女店员董某上前阻止,该名女顾客暴怒之下拿起火锅汤泼向店员,造成店员烫伤。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法鉴显示,董某的烫伤属于轻微伤,法鉴当时出现不规律宫缩。目前,董某家人认为孩子的状况依然不稳定,希望进行进一步检查。
8月24日晚,温州一家火锅店内,一名男性服务员因为与顾客发生纠纷,竟将一锅热汤向对方头顶浇去。经检查,女顾客全身42%的面积被热液烫伤,重度分别为2度到3度。目前,被烫伤顾客正在医院接受抗感染以及抗休克治疗,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后期是否会留下疤痕尚不能确定。
疑问一:
以上两个案例中的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解答: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案例中店员董某作为一名孕妇,本身就属于弱势群体,但是顾客仍然用火锅汤泼向她,虽经鉴定属于轻微伤,但由于董某怀孕受到惊吓出现不规律宫缩,肚子里宝宝的状况尚属于未知状态。案例二中,被服务员泼汤致烫伤的顾客全身42%面积烫伤,重度达2到3度,这些都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罪构成要素,所以这两个案例中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伤害罪。
疑问二:
故意伤害罪应该受到何种法律处罚?
律师解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有特殊规定的,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例如,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强奸罪定罪量刑,而不按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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