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准则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限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限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隶属因公丧命的,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准则按当地工伤保险限定执行。
(三)已参加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隶属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限定执行。
工亡抚恤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工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
1.配偶: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3.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
1.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给。
2.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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