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者假药罪与劣药罪有何不同之处
时间:2023-11-07 00:25:32 4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对于药品生产者假药罪与劣药罪有何不同之处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

二、销售假药罪多久能判刑

犯罪的刑事责任,一般会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的二个月内判处,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则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则需报请最高院予以批准。

三、销售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

销售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如下: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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