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运输中的货物风险负担规则是:
首先,应看双方是否约定了交付地点,若约定了交付地点,那么,运输中的货物损失风险应由卖家承担;
其次,若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了需要运输,需要看是否约定由指定承运人承运,若由指定承运人承运期间发生货物损失的,则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最后,若没有约定指定承运人承担,则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货物风险就已转移给买方了。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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