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解决公司解散过程中对员工的非法补偿问题
如果公司要解散,应提前30天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公布并发布合理合法的经济补偿方案。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的,应当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通知金。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开始清算。在清算程序中,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包括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其他法定应付款项等职工的“劳动债权”,而上述“劳动债权”优于国税等债权。公司经必要的清算程序后,方可依法注销
但公司一经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即被消灭,劳动合同一方被解除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公司清算过程中适时进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决定规章制度或者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视为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公司启动解散程序时,公司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通知全体职工合理确定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及相应安排,同时通知债权人
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补偿,而单位单方面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补偿(双倍经济补偿)。赔偿,是指单位没有违法或者过错时,依法或者自行约定给予的补偿,补偿是指单位有违法或过错时依法给予的惩罚性补偿,无论是提前通知还是代为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都不影响经济补偿的支付,经济补偿按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内支付(实际工龄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代通知金按上月应发工资计算
单位准备解散时,应提前30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公布并下达合理合法的经济补偿方案。如果单位不提前30天通知,则应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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