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医疗主管部门报告;医疗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2、发生医患纠纷时,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3.保存证据:病例、医患双方应对救治工具共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实物由医院保管;需要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尸检、患者死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4.向患方告知处理意见5.处理相关责任人6.结案报告。如果家属不服从处理办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一、有医疗事故争议医院应当怎么处理
医疗事故纠纷医院的处理如下:
1、当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纠纷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报告;
2、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科室或者院部应当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患者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反应。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医务部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会同患者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需要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患者死因不明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者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尸检。拒绝尸检的,应当由患者家属签字。拒绝签字的,医院应当如实记录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5、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详细陈述事情,经部门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在2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医务部,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二、医疗纠纷过错责任怎么确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的,如果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如果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技术鉴定确定责任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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