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境遇中,作为妻子的角色不应去向婆婆寻求资金援助。
因为,即使夫妻其中一方所背负的债务并未被用作于婚姻生活的开支、夫妻共同投资或经营的生产活动以及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相关决定,这些债务通常也会被视为是个体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丈夫若选择离家出走并留下遗留负债,那么他的妻子并不需要承担偿还这部分债务的法定义务,当然也就没有权利要求婆婆提供财务支持以应对此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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