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客运车辆超载的,应如何处罚怎么规定
对机动车超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根据机动车的不同用途,即客运车辆、货运机动车,分四款分别作了处罚规定。其中,第一款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和超范围运载的违法行为作了处罚规定。规定了以下两种应予处罚的具体行为: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未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二是,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这是界定客运车辆严重超载的标准,即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行为就是严重超载。
2.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超载和超范围运载这一对道路交通安全有较大危害行为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就是指为了使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得到根本纠正,使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后,才能允许继续行驶。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作了修改,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因此,对客运中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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