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水或汽管连接装置”是用于方便管件接头的一项专利技术,发明人是香港居民黎*威。2009年8月,原股东黎*威、陈某将涉案专利权注入原告一插得公司(下简称原告公司),作为公司增资扩股的资产。同时,新股东陈某、何某、宋某三人总出资款920万元认购获得原告公司40%股权,融资进入后,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
但在经营过程中,两派股东发生矛盾,原告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黎*威与**环球有限公司(下简称第三人公司)恶意串通,私自将涉案专利转给蔡某持有。2011年11月,公安机关以黎*威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立案侦查,2012年5月,原告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黎*威、蔡某返还涉案专利权。被告黎*威、第三人公司辩称:根据原告与第三人公司签订的《专利转让协议》,原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故被告依约将涉案专利转回给第三人公司(由蔡某代持)。
承办合议庭在办案中发现,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关联,以及在专利转让过程中有不合逻辑的疑问之处。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意形成过程、转让协议的真实性等方面来看,都不符合常理。
争端始发,原告先后报警、登报声明、提起两起诉讼、坚持要求鉴定;但被告取走公司财物、印章,被刑事立案侦查,之后在一、二审庭审中坚持认为《专利转让协议》客观真实,并同意对协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当广东高院在向公安机关调取鉴定结论前向黎*威释明,公安机关已口头告知印章形成时间并非落款时间,该协议涉嫌伪造依法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黎*威表示坚持上诉意见。
但是在广东高院调取鉴定结论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后,被告发生戏剧性的反应,申请撤回上诉,其代理律师随后函告广东高院“当事人无法就转让协议涉嫌伪造的相关事实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终止对其委托代理。
法院审理认为,黎*威以虚构的专利转让协议为基础转走原属于原告某公司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蔡某作为第三人公司的指定代持人,负有向原告某公司返还涉案专利权的义务。据此,原告某公司请求黎*威、蔡某返还涉案专利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裁定不准许上诉人黎*威、蔡某撤回上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作出了前述处罚决定。同时,将黎*威、第三人公司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行为,函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法律解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法律外延广阔无限,几乎为开放性法律条款,可用于制裁任何诉讼中任何形式的伪证行为。立法者专门立此条款的用意只能被理解为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的诚信,公平,公正和正义,这也同提倡的公平,民主,自由,进步的精神相吻合的。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此条法律的关键点在于情节的轻重,要根据伪证是否影响案件事实,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法官误判),伪证者的主观故意程度和动机,伪证者心智是否正常,是否及时自首悔改而定。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既然伪证者以其卑劣的手段不公平地加害了被伪证者,那么,真相大白后,伪证者就有法律义务接受公正的惩罚。
刑法第十三条……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伪证者侵犯的是被伪证者各种形式的权利,给被伪证者造成了难以磨灭甚至永久性的伤害,且极大地浪费了法律资源,蓄意挑战了司法和法律公正,扭曲了善良人的诚信观念,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团结,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那种轻微的偷盗刑事罪。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伪证引起的司法不公正的后果是什么,我想大家都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妨害作证罪可以存在于民事诉讼中,那么,与妨害作证罪处在同一条但不同款的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当然也能存在于民事诉讼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
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由周*鸾、张-军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中认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限于刑事诉讼,此罪中所帮助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少法律学者都有此感。
全文2.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