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需经配偶同意。
以家庭财产给他人提供担保是指,一旦被追究担保责任时,将以家庭的全部财产承担偿还责任。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一方擅自以家庭财产提供担保,另一方可以主张对自己无效。如果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遭受更大损失。
律师补充:
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共有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
(3)房屋;
(4)债权;
(5)其他财产。
全文5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