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署名权属于特定的著作权人专属权益,非其本人不得随意驰使或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第十条严格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在著作权法第十条所列举的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权利范围内实施相应行为,同时按照彼此达成的协议或依据著作权法的具体条款获得合理的报酬。
又或者说,著作权人亦可选择将上述各项权利全部或局部转让给他人,同样需遵循双方协商议定的标准或者合法依据本法予以调整和支付报酬。
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署名权并不包含在以上所述的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全文5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