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委托作品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允许当事人双方以合同方式确定,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问题上的不确定性,对这类作品的保护期的适用,也就应当根据作品归属于委托方还是受托方,以及委托方或者受托方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公民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如果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而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适用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的保护期限,即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如果委托人是公民,就应当以公民作品的保护期限为计算方法,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倘若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同样应当根据著作权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公民的不同情况来分别适用相关的权利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本节共二条。是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限制性规定。
一、委托作品相关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一,委托创作合同完全是民事合同性质,遵照平等协商的原则,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首先遵从合同约定。既可以约定归受托人,也可以约定归委托人。如果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则属于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末句: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在关于委托作品著作要归属上适用约定优先,可能排除著作权属于作者。
第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
二、委托作品的特点
第一,它完全是作者个人的自由意志创作的,要受委托人特定要求的约束;
第二,作品的原件所有权一般归委托人,而著作权归属可另行约定;
第三,它一般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而创作的,而是由本单位以外的人创作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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