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包括以下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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