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公民的姓名权限制如下:
1、公民从事重要法律行为,必须使用正式姓;
2、公民不得允许他人随意使用自己的名字;
3、公民不得以不正当目的取与他人同名。
行使权利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姓名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其义务主题是大多数不具体的人,但正因为如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有必要限制姓名权的行使,防止姓名权人滥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民姓名权被侵犯后怎么办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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