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一样的,是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机构或者代理人来实现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人设立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法人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有很大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通常没有多大差别,基本上是相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大小、范围,取决于成立的宗旨和任务,差别可能是很大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如婚姻、收养、继承等,而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只有法人才能享有,如烟草、黄金等只有法人才能经营。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发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成立需要登记的,自登记时产生;不需要登记的自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是因某种原因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引起的。由此可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离不开人的行为,是行为的结果。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都是由自然事实引起的。
2、各有一些特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互相享有和代替
法人是社会组织体、不享有自然人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享有的诸如生命、健康、肖像、配偶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健康权、肖像权等方面的权利能力,不像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那样广泛。同样,法人的一些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得享有,如申请破产的权利等。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法人则因其成立的目的、宗旨、活动范围等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也呈现出差异性。如国家机关法人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社会团体法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社会提供服务活动等。但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差异,并不影响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各法人在他所能参与的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