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车主变更了合同,保险公司不付款,以一个案例为例:
新车车主以保险公司未履行车险合同为由起诉保险公司。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谭女士诉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谭女士于2003年10月15日向徐先生购买了一辆捷达轿车,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已由徐先生在顺义**分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2003年3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2003年10月19日和11月20日,该车发生两起交通事故。谭女士用徐先生的身份证办理了保险赔偿。2004年2月21日,这辆车又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后,以谭女士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付。
谭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在办理前两起事故赔偿时,已经知道车主变更的事实。虽然车辆被保险人没有书面变更,但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表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保险合同关系,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XX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徐先生签订了保险合同。谭女士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车辆转售后,被保险人也未书面通知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变更。前两项索赔均为不当索赔,这不能成为本次索赔分析的依据。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徐先生投保的车辆事故不予赔偿。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谭女士购车后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故不是被保险人。与被告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且他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因此无权根据保险合同关系向被告索赔。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谭女士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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