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会[1994]2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4-6-7
根据(国税发[1994]115号),现对退税后的有关会计处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增设退税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比依照原和国家税务局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税款多缴纳,并由税务机关预退或退回的税款.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预退或退还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退税收入科目.
企业收到的退税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并入收到退税当年的损益.如收到退税年度与所退税款所属年度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或处于不同的税收优惠期,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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