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1。按照合同做好施工前准备,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延长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和窝工的损失。2、与承包商合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发包人因发包人原因中途停工、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补偿措施减少损失,赔偿因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3、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隐蔽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检查。如果工期因未及时检查而延误,承包人可以延误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和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4、接受建设项目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应及时接受并支付项目价款。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
其一是具有发包权;
其二是对承包土地的必要调整权;
其三是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在承包人严重违反承包合同或者其它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四是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发包人的义务
其一是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其二是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其三是依照约定为承包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的义务;
其四是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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