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主要阐述了民法中抗辩权的相关内容。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先履行抗辩权还有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两种情况。
民法中的抗辩权包括以下内容: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对方当事人可以以自己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以下内容:
1. 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者仅在对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自己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2. 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自己享有先于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权利,或者对方当事人不得主张权利的抗辩。
3. 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自己不承担或不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但应当承担或不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
4. 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自己享有法定解除权,或者对方当事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
5. 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自己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或者对方当事人不得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对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违约责任提出异议的一种法律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然而,对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不能滥用该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对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违约责任提出异议的一种法律手段。在合理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行使该权利时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不能滥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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