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能不能消除案底?
判处刑事处罚的人的案底是不可以消除的。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如果确实有必要需要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擅自进行泄露。案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的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有案底吗?
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有案底需要视情况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案底记录的内容有哪些?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五)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刑事案件是需要在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档案中留有记录的,也就是常说的案底。一旦留有案底之后就不能够以任何的形式或者是手段被人为的消除,并且随着时间的流逝也不能被消除,是会伴随犯罪嫌疑人终身的,任何人不能擅自消除已经形成的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n(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n(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n(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n(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n(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n(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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