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除(或征收)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迁(或征收)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理应归被拆迁(或征收)人所有。被拆迁(或征收)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房屋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房屋被拆除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安置,一般应由私房所有人与共同居住人通过协商妥善安置。
一、征地补偿有哪些种类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按照我国有关政策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即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是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这一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者所有。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所有。
二、土地征收条件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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