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裁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公司应如何处理生病员工,雇主可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员或向雇员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
(I)雇员因公患病或受伤,在
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2)工人不能胜任该工作,经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不称职(III)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已签订的合同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雇主和雇员未能通过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可以看出,在工人生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同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正式人员,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但这里涉及到一个概念,即医疗期。根据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医疗期限,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期限,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的具体期限与工人的实际工作年数和单位的工作年数有关,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
因此,对于生病的员工和处于医疗期的员工,除非该员工有特殊情况,如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六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即使职工的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必须严格以法律理由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如员工是否可以从事原工作,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是否可以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等。这里“能够参与”的判断标准不是企业单方面确定的。如有必要,必须以主管部门的劳动能力评估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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