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确实具备延迟交付的合理性:尽管在商品房交易中,交付日期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延期情况,但作为房产开发商仍然必须承担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并且还应给予购买方相应的违约赔偿金。然而,若开发商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如期完成交房任务的情况非常严重,那么购买楼宇的业主便享有提前终止这份合约的权利,与此同时他们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弥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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