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福利院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7-24 21:04:46 1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收养福利院孩子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儿童福利院为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收养福利院孩子的流程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二)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公告;

5、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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