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被判定无效的借款协议,我们建议采取如下步骤解决: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具体内容包括:依据第一百五十五条条文,无效的民商事法律行为自诞生之日起即失去其法律约束力,因此,这类借款协议同样从一开始便宣告无效,并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和义务关系。
另外,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涉及此类行为的当事人应将因其行为获取的所有财产全部归还原主,若条件允许且原物已无法返还或没必必要返还时,需以实物或其他方式给予充分补偿。
如其中一方在此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应负责对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
若达到双方均触犯法纪的程度,则应按照各自的错误性质及严重性来分别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借款协议无效这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义务将所借本金收回,而借款人也应对其所收取的利息(如有)作出相应退还。
此外,对于可能涉及到的罪责方,应根据他们在整个借贷交易中犯错的程度,按比例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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