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1、不需要报警的情形
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最好手机拍照留存),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同时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自行协商处理有关赔偿事宜,双方共同填写《协议书》,共同签名并各自留存一份。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对事故现场拍照留存后,事故双方也可以共同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进行定损理赔。
2、需要报警的情形
虽然轻微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过,交警也提醒广大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处理: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损失的;发现对方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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