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无期徒刑的,如果在服刑期间不能得到减刑的,则应该终生服刑;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则可以减刑,但最少的服刑时间不能少于十三年。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判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2、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4、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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