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原物如何确定管辖
返还原物纠纷的管辖确定主要取决于返还原物的对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1.对于不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而对于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则通常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这意味着只有物权人才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人可以是所有权人、他物权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都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而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
2.必须存在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这包括两种情况:
(1)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
(2)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必须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这意味着只有现在仍然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才能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
如果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只能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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