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定金制度是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两者都是担保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违约金和定金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贯彻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也是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
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如下:
1、生效要求:定金交付后生效,即使双方合同约定定金,但定金实际未交付,定金条款不生效;违约金承诺生效,只要双方签署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2、支付方式:定金在签订合同时或之前提前支付,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提前支付;
3、定金本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与违约金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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