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条件
严格意义上来说,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情况下,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完保证责任后不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追偿的条件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二、保证人责任的范围?
保证人责任的范围如下: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
3.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三、保证人的分类
保证人可以分为连带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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