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以获取对债务人相关权利实行禁止性授权以及相对人向债权人作出债务清偿这两种方式中,我们所提到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具体是指:
若债务人由于过失未能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以致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以顺利实现,此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慎考虑后再由自身作为代表者永久性地行使债务人对于相对方拥有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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