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我们需遵照一定程序与受到激励的对象签署相应的协议书。
因此,当某位高管离职,股权激励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则需要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条款来具体判断。
作为上市公司,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与全体激励对象签订明确的协议,以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并且根据本办法约定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上市公司还应做出郑重的承诺,保证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会出现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是重大遗漏。
同样地,每位激励对象也必须承诺,如若由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是重大遗漏,致使其无法按规定享受授予权益或是行使权益分配的,他们应该在相关披露文件被认定为存在上述问题之后,把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取得到的所有收益无条件返还给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激励对象可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主观上认为应当加以激励的那些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着直接影响力的其他优秀员工。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其中并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对于那些在我国境内落实任职的外籍员工,只要他们具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资格,同样可以作为激励对象。
而无论单独还是汇总持有该上市公司超过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旗下的亲密家庭成员,则都不得成为此次激励对象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并依照本办法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上市公司应当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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